組織章程

台灣精神科診所協會組織章程

台灣精神診所協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台灣精神科診所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宗旨如下:

以彰顯精神專科診所及相關精神醫療機構或個人服務上的特質性,促進各機構服務品質,藉以提高精神醫療水準,並致力於提昇社會形象,增進精神病患福利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並得依法設立分級組織。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增進全國精神病患之福利。

二、關於精神專科診所及相關精神醫療診所之管理改進事項。

三、協助各診所之更新及設立。

四、精神專科診所及相關精神醫療機構之交誼。

五、醫療保險給付之研議,及共同權益之維護及爭取。

六、彙整意見,以為各級主管機關立法、考核評鑑之參考。

七、積極參與公共衛生及社會福利事務,提昇社會形象。

八、國內外精神醫療團體之聯絡交流事項。

九、舉辦國內外研討會及從業人員在職訓練。

第六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任務。主要為行政院衛生署。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廿歲,在基層診所服務之精神科專科醫師。

二、團體會員:凡當地衛生機關立案之藥品供應商、藥材供應商、衛材供應商、精神醫院、診所、康復之家、社區復健中心及其他相關之精神醫療機構,均得為本會團體會員。

三、榮譽會員:對本會有特殊貢獻之團體或個人。

四、贊助會員: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及相關精神醫療機構服務之相關從業人員,須經個人會員二員之推薦。

第八條                           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位個人會員為一權,團體會員、榮譽會員、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九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十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會員不依期限繳納常年會費,第一年未繳納者予以停權、連續二年未繳納者視為自動喪失會員資格。倘遇國際重大流行性疫情,依國內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發佈大型集會限制持續達八個月以上時,得以暫緩繳納該年度常年會費一次而不列入第一年未繳予以停權及連續兩年未繳視為自動喪失會員資格之限制。

第十一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十二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員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利機關。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二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九、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十三人、監事三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台灣精神醫學會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審議會員暨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擔任或推薦各分區召集人。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3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1人為理事長,由理事長自當屆理事中遴選一人為副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代理之,如副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事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者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祕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監事會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伍佰元。團體會員新台幣參仟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壹仟伍佰元。團體會員新台幣三仟元。永久會費壹萬伍仟元(限個人會員)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新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劃、收支決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十二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選舉與罷免

第三十四條              理事、監事選舉以公開、無記名連記法投票。

第三十五條              理事、監事選舉依現行各分區,各保障一名理事名額。

第三十六條              依現行區域劃分,共分有台北區、北區、中區、南區、高屏區、東區六大區(以下簡稱各分區),本會依各分區各設置召集人一人,由理事選舉各區中最高票者擔任,若其因故無法擔任者,得由其推薦該區適合會員,經理監事聯席會通過後擔任,負責統籌該區內各項事宜。

第三十七條              經會員十分之一聯署,送交理監事聯席會決議成案,並提交會員大會,經出席會員相對多數決罷免通過者,得罷免理、監事。

第三十八條              第一任理、監事任期為一年,本條自第二屆起失其效力。